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> 资源 >  >> 
江苏省总工会:不断完善地方规章 更好保障女职工权益 世界讯息
来源: 中工网-工人日报      时间:2023-03-04 12:00:37


(相关资料图)

不断完善地方规章 更好保障女职工权益(主题)

(工人日报-中工网记者黄洪涛 通讯员谢丹娜)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特别规定》)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后,为全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。近日,江苏省总工会与南京大学合作开展了对该规定的立法后评估工作,形成评估报告,提出意见建议,进一步完善地方规章,使其与时俱进更好保障女职工权益。

本次评估采用问卷调查、座谈交流、实地调研以及文献研究等多种方式,并与安徽、浙江、山东、黑龙江等地的法规、规章进行了立法比较分析,从制度规范性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《特别规定》开展了深入评估。

评估报告总体认为,《特别规定》实施4年多来,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,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”的立法目的基本实现,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主要规定多数得到较好落实。

《特别规定》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并明确法律责任,根据女职工经期、备孕期、怀孕、生育、哺乳、更年期等生理特点给予特殊的“六期”劳动保护,规定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,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”,并确立了女职工劳动保障制度、劳动保护设施配备、卫生保健工作、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规定,保护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。

根据调研结果,大多数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好执行。例如,对女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单位占比接近四分之三;95%以上的被调查单位已组织女职工参加“两癌”筛查,并帮助办理生育保险、医疗互助保障;一些单位还给予女职工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“六期”保障措施,比如延长哺乳假、哺乳期间实行弹性工时制等。

同时,评估组认为,《特别规定》立法层次偏低,在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方面的力度稍显不足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,特别是国家人口形势和人口政策的变化,相关的法律法规、政策措施都有了一些变化,评估组建议适时启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,对章节内容做进一步完善。比如“增加适用范围,把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纳入适用范围”“修改产假延长假的规定,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60天”“优化对乳腺癌、宫颈癌筛查的规定,建议每年安排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筛查,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每3年安排一次宫颈癌筛查”等,进一步突出工会监督职责、细化罚则,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。

上一篇:

下一篇:

X 关闭

X 关闭